中国饲料科技网-专业的饲料工业行业网站

首 页 法律法规 人才市场 专论综述 兽医防疫 行业专访 饲料安全 经营之道 最新会讯 技术讲座 交流论坛
欢迎光临中国饲料专业网,本站为您提供有关饲料,添加剂,饲料机械,饲料原料,饲料价格,饲料加工技术等行业资讯: 请您免费注册,请选择[登录][注册][会员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饲料科技网 >> 文章中心 >> 饲料科技 >> 法律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在本站查看更多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文章

价格行情
法律法规文章排行榜
最近更新的文章

Copyright (c) 2003  www.xmsc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科技网

主办单位:河北省饲料工业协会 E-mail:siliaokeji@vip.sina.com Tel:0311-85880823 85880833 85887616 GICP冀ICP备05028090号

网络广告服务:拥抱未来 制作维护:拥抱未来 畜牧水产网 E-mail:ybwl@ybwl.net Tel:0317-2030856  138327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