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敦伟涛、房国芳、邢彦蕊、张宁。
肉用羔羊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羊场环境与布局、羊舍建筑、品种选择、饲养管理、饲料、羔羊育肥和疫病防治。
本标准适用于肉用肥羔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48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50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51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DB13/T 493 河北小尾寒羊饲养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用羔羊
以肉用为目的八月龄以内的羔羊。
3.2
二元杂交
两个不同的肉羊品种或品系进行的杂交。
3.3
三元杂交
二元杂交后代与第三个具备生长发育快和产肉性能好的品种或品系的公羊进行的杂交。
4 环境与布局
4.1 场址环境要求
4.1.1 羊场环境应符合GB/T 18407.3的规定。
4.1.2 羊场应建立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地势高燥无污染地区,并充分考虑饲草、饲料条件。
4.1.3 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4.1.4 羊场与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300 m以上,与其它养殖场应保持500 m以上,距离屠宰场、制革厂、化工厂和兽医院等污染源应在2 000 m以上,与主要公路的距离要在300 m以上。
4.2 场区布局
4.2.1 依据主导风向和污水排向,依次安排生活办公区、供应区、生产区、病羊管理区及废弃物处理区。
4.2.2 生产区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羔羊、种羊舍应布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兽医室、隔离羊舍在主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4.2.3 饲料供应和办公区设在与风向平行的一侧,生活区应设在场外,废气物处理区设在下风向或地势较低的地方,各区间要做防疫隔离。
4.2.4 按性别、年龄、生长阶段设计羊舍。
4.2.5 净道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2.6 场区周围应设绿化隔离带。
5 羊舍建筑
5.1 羊舍面积及运动场
各类羊只羊舍所需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产羔室可按基础母羊所占面积的20%~25%计算。运动场面积一般为羊舍面积的2~2.5倍。
表1 各类羊每只平均所需羊舍面积
单位:m2
|
羊别 |
面积 |
|
产羔母羊 |
1.4~2.0 |
|
群养公羊 |
1.8~2.2 |
|
种公羊(独栏) |
4~6 |
|
成年羊和育成羊 |
0.8~1.2 |
|
育肥羔羊 |
0.6~0.8 |
|
3~4月龄羔羊 |
占母羊面积的20% |
5.2 采用自然通风的有窗羊舍,跨度一般为6 m~9 m,长度以50 m~80 m为宜;从地面到屋檐的高度为2.0 m~2.3 m。
5.3 门宽一般2.5 m~3.0 m,高1.8m~2.0m;窗面积占地面面积的1/4~1/5,一般宽1.0 m~1.2 m,高0.7 m~0.9 m,窗台距地面高1.2 m。
5.4 羊舍地面应高出舍外地面20 cm~30 cm,铺成缓坡,坡度为3%。羊舍一般用三合土(石灰:碎石:粘土比例为1:2:4)地面;潮湿地区可用漏缝地板,木竹条间距1 cm~1.5 cm。
5.5 羊舍设计应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消毒。冬季成年羊舍舍温应保持在0℃以上,羔羊舍温度不低于5℃,产房温度不低于10℃。
6 品种选择
选用德克塞尔、德国美利奴、萨福克、无角陶赛特和波尔山羊等肉用品种的公羊与本地母羊进行二元或三元杂交,生产的肉用羔羊。
7 饲养管理
7.1 羊场日常管理
7.1.1 场内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7.1.2 饲养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
7.1.3 场内兽医工作人员不应对外诊疗羊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羊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
7.1.4 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家畜家禽,并防止其他畜禽进入场区。
7.1.5 羊只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
7.1.6 对成年种公羊、母羊定期修蹄。
7.1.7 经常观察羊群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8 场区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鼠、清除杂草。
7.2 初生羔羊护理
7.2.1 羔羊出生后,应迅速清除鼻端和口腔内的粘液。如果羔羊包在胎膜内,要立即撕破胎膜,以免羔
羊窒息死亡。
7.2.2 断脐后,在脐断处涂以5%碘酊消毒。
7.2.3 初生羔羊应在2h内吃上初乳。
7.2.4 对弱羔、初产及母性差的母羊所产的羔羊,要人工辅助哺乳。
7.2.5 对孤儿羔羊或多羔以及缺奶母羊所生的羔羊,可以找保姆羊代哺或人工哺乳。喂以牛奶、山奶或代乳粉,其哺乳次数和哺乳量可参照表1。
表 1 羔羊哺乳量和哺乳次数
|
项目 |
7 d以内 |
8 d~20 d |
21 d~42 d |
43 d~60 d |
60 d后 |
|
每只每日哺乳量,mL |
150 |
200 |
360 |
250 |
150 |
|
每昼夜哺乳次数 |
5 |
4 |
3 |
3 |
3 |
|
每次哺乳量,mL |
30 |
50 |
120 |
80 |
50 |
7.3 羔羊管理
7.3.1 羔羊出生后应按分娩顺序编号,填写分娩记录。
7.3.2 如需羔羊断尾,一般选择在3~7日龄晴天早晨进行。
7.3.3 羔羊补饲,7~10日龄开始喂青干草和饮水;15日龄开始补给混合精料,每天50 g~70 g;30~60日龄每天100 g;60~90日龄每天200 g让其自由采食。
7.3.4 羔羊断乳应根据羔羊日龄、体重大小及生产条件在2.5~4月龄进行,饲养条件好的也可于2月龄以前进行早期断乳。对于过小的羔羊或发育不良的羔羊,不要过早离乳。
8 饲料
8.1 饲料配合的原则
8.1.1 充分利用当地饲料资源,合理搭配饲料。
8.1.2 选用优质干草、青贮饲料、多汁饲料,严禁饲喂有毒和霉变饲料。
8.1.3 日粮的配合应考虑羊的体重、体况和饲料适口性及饲料体积。
8.1.4 日粮要相对稳定,更换饲料要有7 d~10 d过渡期。
8.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8.2.1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符合NY 5150的规定。
8.2.2 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
8.2.3 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8.2.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8.2.5 不得使用未取得产品进口登记证的境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 羔羊育肥
9.1 哺乳期羔羊快速育肥
9.1.1 前15 d实行隔栏补饲,饲喂育肥日粮。
9.1.2 自由采食,自由饮水。
9.1.3 育肥全期保持饲料日粮稳定。
9.1.4 推荐日量配方:玉米83%,黄豆饼15%,石灰石粉1.4%,食盐0.5%,维生素和微量元素0.1%。其中,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添加量按每千克饲料计算为:维生素A、D、E分别是5 000 IU、1 000 IU、200 mg,硫酸钴5 mg,碘酸钾1 mg。
9.2 断乳后羔羊育肥
9.2.1 断乳后根据羔羊体重、出栏时间及肥育程度安排育肥。
9.2.2 全精料育肥应保证羔羊每天每只采食粗饲料40 g~50 g。
10 羔羊疫病防治
10.1 疫病防治应符合NY 5148和NY 5149的规定。
10.2 缺硒的地区,羔羊出生后15 d,肌注亚硒酸纳2 g~3 g,30d后再注射一次,以防羔羊白肌病。
10.3 羔羊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方法应参照表2的规定。
表2 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方法
|
疫苗种类 |
羊痘鸡胚化弱毒疫苗 |
羊传染性脓疱细胞弱毒苗 |
羊四联苗 |
口蹄疫同型疫苗 |
|
接种日龄 |
20 |
20 |
40 |
每年春秋各一次 |
|
接种方法 |
皮内注射 |
口唇粘膜划<#> |
皮下或肌肉注射 |
肌肉注射 |
|
接种剂量,mL/只 |
0.5 |
0.1 |
1.0 |
1.0 |
10.4 羔羊的驱虫程序应参照表3的规定。
表3 羔羊驱虫程序
|
项 目 |
时 间 |
药 物 |
使用方法、剂量 |
备 注 |
|
线虫 |
3~4月、11~12月 |
丙硫苯咪唑 |
内服:20 mg/kg体重 |
8月龄内羔羊1~1.5个月驱虫一次。 |
|
线虫 |
3~4月、11~12月 |
左旋咪唑 |
内服:5 mg/kg ~10 mg/kg 体重 |
|
|
吸虫 |
3~4月、11~12月 |
吡喹酮 |
内服:60 mg/kg 体重 |
|
|
绦虫 |
3~4月、11~12月 |
灭绦灵 |
内服:60 mg/kg ~70 mg/kg 体重 |
每60 d一次。 |
|
体内外寄生虫 |
6月、11~12月 |
伊弗米丁 |
注射:0.02 mg/ kg体重 |
用药一周后,再按同样剂量重复一次。 |
|
体内外寄生虫
|
随时可用
|
阿维菌素或
伊维菌素 |
注射:0.2 mg/ kg体重 |
|
10.5 消毒应符合NY 5148和DB13/T 493的规定。
10.6 对病羊应隔离、治疗,待愈后方可归群;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羊,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应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10.7 羊场废弃物应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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