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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通知

作者:slk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7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畜牧主管局:

 为了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业部于2006年11月24日发布第73号部长令,规定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的企业应当经过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后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根据第73号令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7年2月12日以前获得省局饲料办颁发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的企业。

  二、程序

(一)需要换证的企业应于2007年3月底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此表可以从饲料工业信息网上下载)并根据农业部印发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总结报告,连同申请书一式三份上报县级饲料管理部门。

(二)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收到饲料企业申报的自查报告和申请书后要认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饲料管理部门。

(三)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申请书进一步审查,认为材料合格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分,于四月底以前将考核评分合格企业的材料上报省局饲料办。

(四)省局饲料办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企业,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抽查验收,抽查比例根据各市上报企业数量确定,平均不低于20%。抽查验收合格的,由市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到省局饲料办换领新证。

(五)扩权县饲料办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向省局饲料办申办。

  三、监督管理

  各市要加强对此次换证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验人员未取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证书或擅自变更地址,更改名称,异地生产等情况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仍未达到条件的不予换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要依法查处。

  四、鉴于今年换证企业较多,时间比较集中,为了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拟定,持旧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旧证可以使用到2007年9月30日止。从2007年10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五、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对申请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73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发证。

  六、为了保障这次换证工作顺利完成,省局将于4月中旬召开换证工作培训班,对市、县饲料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市也要结合这项工作,召开学习宣贯大会,举办培训班,让饲料生产企业知法、守法,依法生产合格饲料。

  各市要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换证要摸清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底数,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治理整顿。在换证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不走过场。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饲料办反馈。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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